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恕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恕鋒(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凌晨0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5樓內,竟因細故,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 陳泓維 之臉部,致陳泓維受有左臉頰及頭部左顱側擦挫傷、外傷性鼻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泓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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