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新台幣1,000元整。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標的金額欄所載與後附本票金額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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