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林碧玉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本息,嗣於民國100年5月30日當庭改為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本息,就該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40
0元,尚應補繳2萬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