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富昱鼎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育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肆仟 參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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