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1號債權人 朱秀琴 債務人 朱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佰 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票號CH227953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8年9月1日,則債務人自108年9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