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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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被告 魏池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請求離婚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於收受前項裁定後,雖於同年9月6日具狀,稱洽談和解中,希暫緩開庭,亦會補繳等語。惟原告既顯然逾期,其訴已非合法,本院無須待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