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勞小字第二號
原告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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