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足見其素行良好、其過失程度、且事發後遲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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