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法官廖柏基
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機│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名│││關││院│││院││確定日期││├──┼──┼────┼─┼────┼─┼────┼────┼─┼────┼────┼────┤│贓│有3│日│臺│年偵字│臺│年度豐│日│││日│臺中地檢│││期月││中│字第1391│中│簡字第││同│上││年執字│││徒│月│地│9號│地│602號│月│││月│第8659號││物│刑│7│檢││院││9││││││││年│││││年│││年│││││││││││││││├──┼──┼────┼─┼────┼─┼────┼────┼─┼────┼────┼────┤│搶│有│日│臺│年偵字│臺│年上訴│日│││日│臺中地檢│││期月││中│字第8397│中│字第2052││同│上││年執字│││徒│月│地│號│高│號│月│││月│第3564號││奪│刑│4│檢││分││1│││2│││││年│││院││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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