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則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姜則名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一、(一)另補充「被告姜則名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姜則名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卻憑仗酒意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並審酌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非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750號被告姜則名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8巷1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則名於民國99年4月26日凌晨3時36分許,搭乘其友人 謝旻麟 所駕駛之Z7—4002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段36號前時,因不滿警方對謝旻麟實施酒測,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員警將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酒精濃度值
0.76MG/L)交謝旻麟簽名之際,強行將警員職務上所掌管之謝旻麟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搶下,並當場撕毀,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姜則名之供述。
(二)證人謝旻麟之證述。
(三)警員 劉俊華 之職務報告書1份、遭被告毀損之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蒐證照片3張。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姜則名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曾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