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