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56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聲請人釋明正確提示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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