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4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率(系爭本票未約定利率,只得按法定年息6%計算,台端聲請狀則另列約定利息8%,應予查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