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蔡清輝 被告 黃聯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7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