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96號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信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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