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5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4,000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89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600元之滯納金及新臺幣2,448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