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澐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澐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澐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澐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2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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