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桂鳳
林曉貞 林于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明珠 、 林家誠 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家繼訴第149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5,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