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鍾正順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 黃國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嘉簡字第1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