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忠欽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