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3號原告 李彩繡
張苡庭 張翊凱 上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于靖 上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 黃嘉平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前名稱:永洲開發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蘇永洲 上列被告黃嘉平、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李彩繡、張苡庭、張翊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