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76號
原 告 李永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