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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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8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宇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6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宇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竊盜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另依通常程序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