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錫鏗 非訟代理人 許清茲 相對人 郭朝陽
郭侑銘 柯宗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郭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郭進於8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於
87年3月6日將借款期限延展至91年3月6日止,約定按月繳息,到期即清償全部本金。詎第三人郭進自88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且屆期後亦未清償本金,迄今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郭進於88年12月17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分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朝陽(登記原因:分割繼承)、郭侑銘(登記原因:贈與)、柯宗合(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放款借據影本、地籍圖謄本、放款帳卡明細資料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275│田│1093.00│4分之1││001├───┴────┴────┴──┴─┴────┴────┤││重測前:土城子段66-9地號│││相對人柯宗合、郭朝陽權利範圍各8分之1│├──┼───┬────┬────┬──┬─┬────┬────┤││台南市○○○區○○○段│276│林│331.38│4分之1││002├───┴────┴────┴──┴─┴────┴────┤││重測前:土城子段66-7地號│││相對人柯宗合、郭侑銘權利範圍各8分之1│├──┼───┬────┬────┬──┬─┬────┬────┤││台南市○○○區○○○段│277│田│718.99│4分之1││003├───┴────┴────┴──┴─┴────┴────┤││重測前:土城子段66-8地號│││相對人柯宗合、郭朝陽權利範圍各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