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9號債權人 曾联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麗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本票」簽發如附表「支票」壹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各為何?㈢確認證物名稱「支票影本壹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