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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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太平洋景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行德 相對人 蕭家豪
黃嘉 和 黃森文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蕭家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58
8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 黃嘉和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0
1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黃森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9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黃坤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蕭家豪負擔52%,相對人黃嘉和負擔37%,相對人黃森文負擔5%,相對人黃坤山負擔
6%。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判決確定,諭知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蕭家豪、黃嘉和、黃森文、黃坤山依序負擔41%、25%、5%、
6%;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由相對人預納。│├──────┴───────┴──────────────────┤│附註:(元以下4捨5入)││一、第一審判決被廢棄部分(即聲請人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459元││,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計算式:1,420,119-1,095,997=324,122。15,157×324,122÷1,42││0,119=3,459)││二、第一審判決未被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1,698元。││(計算式:15,157-3,459=11,698)││㈠由相對人蕭家豪負擔52%,為6,083元。││㈡由相對人黃嘉和負擔37%,為4,328元。││㈢由相對人黃森文負擔5%,為585元。││㈣由相對人黃坤山負擔6%,為702元。││三、相對人蕭家豪、黃嘉和、黃森文、黃坤山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共預納裁判費22,735元,依各自之上訴利益計算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裁判費,分別為11,816元、8,411元、1,243元、1,266元。││(計算式:22,735×738,055÷1,420,119=11,816)││(計算式:22,735×525,375÷1,420,119=8,411)││(計算式:22,735×77,612÷1,420,119=1,243)││(計算式:22,735×79,077÷1,420,119=1,266)││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蕭家豪、黃嘉和、黃森文、黃坤山依序負擔││41%、25%、5%、6%,分別為9,321元、5,684元、1,137元、1,││364元。││(計算式:22,735×41÷100=9,321)││(計算式:22,735×25÷100=5,684)││(計算式:22,735×5÷100=1,137)││(計算式:22,735×6÷100=1,364)││五、兩造可互為請求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蕭家豪、黃嘉和、黃森文、││黃坤山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3,588元、1,601元、47││9元、800元。││【相對人4人各自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相對人4人各自提起上訴││預納之裁判費-相對人4人各自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算式:6,083-(11,816-9,321)=3,588】││【計算式:4,328-(8,411-5,684)=1,601】││【計算式:585-(1,243-1,137)=479】││【計算式:702-(1,266-1,36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