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28號債權人 張珮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權基礎為何?若係返還買賣契約價金之請求,請提出已向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