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陳哲義 被告 邱振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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