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告 謝守義 (原名 謝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