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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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聲請人 郭智勇 相對人 郭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1,且目前實際居住在桃園市○○區○○路○○○號之私立至善園精神護理之家接受他人專業照顧,此有家事聲請狀、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對此項聲請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