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21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張志彬 (即 張志強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志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志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七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