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陳昌裕

上列聲請人因金博富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博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7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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