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

債權人 施漢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敏 即天虎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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