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債權人 戴彥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佳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民國110年10月22日匯款新臺幣伍萬元至債務人帳戶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債權人 戴彥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佳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民國110年10月22日匯款新臺幣伍萬元至債務人帳戶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