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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