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原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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