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邱侯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告 劉建堂 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東來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西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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