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元指定辯護人陳里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元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英元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涉犯4罪皆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被告與證人所述有所出入,依本案審理進度,尚待傳訊證人進行詰問,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2年6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102年7月9日宣判,購毒證人已訊問完畢,難認有勾串之虞,原羈押原因關於有事實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部分應認消滅,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涉犯4罪,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其為逃避刑罰執行,本有較高之逃亡風險,其上述虞逃及重罪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本案尚未經判決確定,為保全被告以執行確定判決或進行上訴審之審判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