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78年7月11日起向聲請人租用保管箱使用,並於82年7月11日租期屆滿,因聲請人對相對人為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將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所陳,固據其提出保管箱租用約定書、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及退件信封各1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寄送之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之地址為「台中市○○街○○號」,但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台中市○○區○○○○○街○○號2樓」,是縱該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因故遭退回而無法送達,參諸上開說明,尚難遽認相對人有何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得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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