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劉世暐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兵役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4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世暐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80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45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出生地在花蓮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為免借提奔波,請准將本案移轉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該管法院,係指同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之「直接上級法院」,是以如聲請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本院即為直接上級法院。再關於移轉管轄,係指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同條項第1款規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而同條項第2款所定: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將本案移轉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然依其所述理由,僅係為免借提奔波,尚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要件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