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34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理人 張才有 債務人 劉賢德 (即 劉明印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秀如 (即劉明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1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4日起至105年5月3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36%計算之利息,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暨自10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1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16%)加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16%)加2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16%)加20%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