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嘉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古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65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