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捷豹文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