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8號再審原告 黃明哲
黃明現 黃明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平方公尺×
5.76平方公尺=21,88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