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珊
黃創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