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43號聲明人 江定軒
江昕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佳樺
周婷筠 上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第5行及第6行中關於「然 周勝春 之長女周婷筠即本件聲明人之母」之記載,應更正為「且其代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然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 周玲珠賴周玲美周勝雄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