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美晟木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7月31日│25,830元│0000000││││限公司│竹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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