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姜悌文、陳琪媛、林春鈴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5號之承審法官姜悌文、陳琪媛、林春鈴,有多件另案遭聲請人聲請迴避中,且現經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中,該等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審理本件案內迴避一案,又未按原聲請狀所述事項核辦,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復代原聲請迴避推事主張狡辯,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
451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
4年6月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及廖秀松之聲請而終結,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廖秀松,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104年度聲字第945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廖秀松遲至事件終結後之104年6月15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姜悌文、陳琪媛、林春鈴迴避,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迴避,已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部分,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之適用,亦應駁回,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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