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應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王素遲 、 林應慧 、 林應昇 及 林應然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8月2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9,331,59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3,28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