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趙偉鈞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趙偉鈞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裁定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4年6月29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予抗告人一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受刑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於104年7月6日屆滿,惟其遲至104年8月11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章所載時間可稽,其抗告顯已逾期,且此項程式無從補正,爰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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